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02财保491号
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5675089E。
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云水路1号智能制造产业园A4栋101-1室。
法定代表人:黄圆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黎,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律师,特
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80104C。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滇缅大道218号。
法定代表人:兰世强。
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昆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名下价值560000元的财产。2022年6月21日,昆明仲裁委员会将仲裁申请书、财产保全申请书、仲裁受理通知书等提交本院。申请人以其与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签订财产保全责任险合同的方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名下价值560000元的财产(具体财产内容以本院送达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林友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那 超
书 记 员 张榕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