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澄江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422民初496号
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云水路1号智能制造产业园A4栋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5675089E。
法定代表人:黄圆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灵宁,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熙永,云南隆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澄江市第二中学,住址澄江市凤麓街道竹园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530422432018634A。
法定代表人:李忠云,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树文,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云南通隆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澄江市第二中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838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8419元(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咏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郭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