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17)云0802民督274号
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石龙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5675089E。
法定代表人:刘建波,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8年7月23日出生,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员工,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南屏镇木乃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认为,2013年1月13日起,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普洱市展翼置业有限公司茶交市场户表更换工程合同》、《普洱市工业园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后勤分公司农贸市场户表更换工程合同》、《普洱市工业园区木乃河片区农贸市场一户一表改造工程合同》、《普洱市展翼置业有限公司木乃河工业园区变压器整改工程合同》,2015年4月1日工程施工结算完毕,被申请人应付申请人工程款162682.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至今未予支付,尚欠申请人工程款162682.0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及利息162682.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一、被申请人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及利息162682.00元。
案件受理费1185.00元,由被申请人普洱市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承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