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昆明云电信息通信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03民初15597号
原告: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1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金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一冰,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雅心,系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昆明云电信息通信设计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东风东路11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赵先光。
原告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云电信息通信设计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06日立案,原告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0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本院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云南瑞讯达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錞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