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1民初12698号
起诉人: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昌源中路昆明高新城建监察大队办公楼第三层3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92年11月10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起诉人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起诉状,以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为被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完成工程量剩余款项360,861.38元;2、判令被告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款项利息[2016年12月26日至2019年10月16日的利息为48,041.52元(计算公式为:逾期付款利息=逾期付款金额×4.75%÷365天×逾期付款天数),之后的利息计算至清偿完毕债务之日],以上一、二项合计为408,902.9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人与被起诉人签订的《武昆高速公路路面1标所属桥梁砼面防水及透、封、粘层施工承包协议》所涉工程位于云南省武昆高速公路路面1标,因该工程发生的纠纷应当由该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该工程不在本院辖区范围,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荣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