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329执314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平,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高新城建监察大队办公楼第三层3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73613696N。
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小顺,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2165342048。
本院在执行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中国云南路
建集团股份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任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支付工程量剩余款项360861元、逾期款项利息48041.52元、案件受理费7434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并交纳申请执行费614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名下没有证券、车辆等财产权利登记信息,其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民生银行、中国银行、浦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曲靖市商业银行等有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但账户被其他法院在先冻结,本案不可执行扣划;公司名下登记有坐落于昆明关上关平路2号办公楼1至9层、2-3幢1层房产信息,本院已查封,但该财产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本院为轮后查封,没有优先处置权,本案不可进行拍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现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依法将中国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利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戍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