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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111民初2869号
起诉人:***,男,汉族,1973年11月10日生,住四川省武胜县。
起诉人:**,女,汉族,1975年11月9日生,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武定县。
起诉人***、**以云南睿邦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为被告,向本院递交诉状,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支付原告184000元工程款;2、被告承担自2019年1月1日起算(以184000元为基数)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3、原告为举债产生的诉讼费、保全费、送达费、律师费、交通费由被告承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从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来看,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因履行《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发生纠纷,合同中虽约定争议由官渡区人民法院裁决,但因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协议管辖已违反专属管辖之规定,属无效约定。根据起诉人提交的诉状及证据证实,工程地点位于永平县。因工程地点不在我院辖区,故我院对该案无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至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云顺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明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