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103执2065号
申请执行人:黄国万,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申请执行人:***,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4号楼0114。
法定代表人:冯玉华,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5幢2单元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蔡科,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沁春苑3幢6单元10R号。
法定代表人:周吉文,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福园西路199号万国城二期6号栋1403房。
法定代表人:冯国栋,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国万、***与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31日作出的(2022)湘1103民初46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国万、***于2022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22日立案执行。
2022年6月2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2年6月23日、2022年8月23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余额。
本院于2022年7月1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房公积金信息;于2022年7月1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并于2022年8月3日分别委托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和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法院查询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执行人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动产信息;均未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短信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2年8月26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融鑫谷(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玉华、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科、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吉文、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国栋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通过短信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8月2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5630元,未执行到位任何金额;虽然申请执行人未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但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文忠
审 判 员 莫端剑
审 判 员 周国靖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胡东骄
书 记 员 邓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