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1103执恢43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被执行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冯玉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法定代表人:蔡科,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
法定代表人:周吉文,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
法定代表人:冯国栋,系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3日作出(2020)湘1103民初1398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30日立案执行。
2021年6月3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了恢复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收到之日起三日内来我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于2021年7月6日、2021年7月12日、2021年8月16日多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人的银行存款、保险、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及银行存款余额。
经查明,2021年7月20日到永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产信息,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2021年7月20日到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公积金信息,没有发现可处理的财产信息。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面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21年7月21日,本院限制被执行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云南润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高消费。
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面谈方式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同意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6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0000元,未执行到任何金额。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及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忠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周国靖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胡东骄
书记员吴雪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