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1民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南亚风情第壹城南亚星河苑5幢2单元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蔡科,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建宁,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福元西路l99号万国城二期6号栋14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冯国栋,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汉红,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潇湘路47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永州市冷水滩区。
以上二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青青,湖南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五里桥二街1号院4号楼l层0114。
法定代表人:冯玉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世纪城沁春苑3幢6单元。
法定代表人:周吉文,系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人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北京)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云南尊祥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1103民初139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元予以退回,上诉湖南紫泰福顺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52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王兰青
审判员 陈久余
审判员 宋争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骆 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