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黑0103执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铁路局直属工程公司,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曲线街75号。
法定代表人:魏庆春,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铁路局直属工程公司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3民初211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铁路局直属工程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房屋赔偿款100万元及利息,本院立案受理案号为(2018)黑0103执514号,暂无执行回款。。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8年1月25日、2018年5月29日、2018年7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信息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2018年3月22日,本院通过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档案信息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被执行人仅有一套住房坐落于南岗区公司街,建筑面积52.15平方米,房屋权利状态抵押。
4、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名单。
5、本院于2018年6月6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6、本院于2018年6月27日对被执行人决定司法拘留十五日,自2018年6月27日起至2018年7月12日止。
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18年7月12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仅有一套房产建筑面积52.15平方米处于抵押权利状态,且为被执行人唯一住房,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辉
审判员*亮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闫学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