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财保143号
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滇中新区大板桥街道云水路1号智能制造产业园A4栋10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695675089E。
法定代表人:黄圆润。
被申请人:云南盛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昆明片区经开区国际银座B1栋1309-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63037Q。
法定代表人:田青青。
被申请人: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住所: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227087403。
法定代表人:李同楠。
本院在审理(2022)云0112民初1407号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诉云南盛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云南盛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1659.75元的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以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云南盛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昆明滇池温泉花园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211659.75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云南瑞森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 静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汉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