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801民初3795号
原告:***,男,汉族,1981年2月16日生,身份证住址甘肃省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韦斌,云南律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身份证住址四川省南部县。
被告:云南盛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经开区出口加工区世纪浩鸿商业广场4号楼7层7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5663037Q。
法定代表人:陈建华。
原告***与被告**、云南盛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4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支付赔偿金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3元,减半收取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 和
审判员 李碧云
审判员 冉佶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姚书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