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中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云0114民初1547号
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昆明中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了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昆明中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招投标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昆明中通世纪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属自由行使诉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代大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