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城稼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民终8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江城稼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勐烈镇。
法定代表人:*拥军,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聚哲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思茅区。
负责人:*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久,男,1967年9月18日生,汉族,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72年4月2日生,,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久,男,1967年9月18日生,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上马村。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五木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家久,男,1967年9月18日生,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工地负责人,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江城稼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上诉人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普洱分公司、上诉人***、上诉人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6民初4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采信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的2018年第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2018年第1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不当。经查明,以上两份《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的工程造价鉴定系云南建筑工程质量检验站有限公司在没有取得工程造价鉴定资质的情况下作出的,系超范围鉴定,属程序违法,故导致本案基本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本案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8)云0826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江城哈尼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江城稼杰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39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共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64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键
审判员***
审判员田田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付梦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