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华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云08执7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孔瀚樟。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华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普洱市工业园区整碗片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普洱市思茅区华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普洱市思茅区华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向本院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36161.53元,执行费442元。本院已交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6161.53元,执行费442元由本院收取。因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㈥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⑴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云08执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