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0111民初1387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5月20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云南协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汉族,1959年9月29日出生。
被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设计院。
负责人:***。
被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上马村泰旸欣城189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江西力宏钢结构实业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9日受理后,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为由,于2018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48元,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承担;余额324元按规定退还原告***。
审判员*荣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