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云2622民初1972号
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龙泉路上马村泰旸欣城189号商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683677028U。
法定代表人:周瑞华,总经理。
被告: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滇池路1270号3号楼A幢201、202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399508497A。
法定代表人:金文星。
被告: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经开区小喜村收费站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95171224H。
法定代表人:王高。
原告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天江公司)与被告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交投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天江公司的法定代理人周瑞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天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向盛天江公司支付工程款260000元;2.判决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暂时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210天)的违约金为54600元;3.案件受理费由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0月29日,盛天江公司与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签订了《炭房服务区加油站(上行线、下行线)复合管线整改三方协议》,约定:一、因发现砚山县砚平高速公路下行线98号复合管及上行线95复合管存在渗漏,上行线有5台加油机的动力控制线型号敷设错误,经原施工单位现场进行确认,所存在问题为原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因此,本合同的整改费用由原施工单位(云南伯斯公司)承担。并经三方协调一致,存在问题由现整改施工单位(盛天江公司)代为实施整改。二、工程内容:输油复合管线更换、控制线更换敷设,整改工期控制在15天内。三、整改费用:整改费用按包干价计算,包干费用260000元。四、支付方式:验收合格后2020年12月31日前由丙方云南交投公司服务区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一次性将整改款项代云南伯斯公司(须有委托支付证明)支付给盛天江公司。五、违约责任:2020年12月31日前云南交投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需承担本协议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如期完工后,云南伯斯公司按照约定出具了支付委托书给云南交投公司,但是至今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未支付工程款给盛天江公司,已经违反了三方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盛天江公司支付违约金。盛天江公司多次向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索要,并发函给云南交投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均互相推诿,至今拒不支付。为维护盛天江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上述诉讼请求。
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盛天江公司针对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第1组,《炭房服务区加油站(上行线、下行线)复合管线整改三方协议》,证明本案三签订协议的内容;第2组,工作联系函,证明盛天江公司向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追款的事实;第3组,支付委托书,证明盛天江公司已办理了委托代付手续;第4组,工程竣工验收鉴定证明,证明工程项目已竣工;第5组,技改检维修工程验收单,证明工程项目已如期竣工并交付使用;第6组,微信聊天记录,证明盛天江公司向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催过款。
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对盛天江公司提交证据未到庭质证,本院视为其自愿放弃对上列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
经审核,本院对证据作如下认证:盛天江公司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能够证实案涉工程合同签订的情况,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将案涉工程交给盛天江公司进行施工,也能够证实涉案工程已按时施工,并竣工验收使用,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0月29日,盛天江公司与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签订了《炭房服务区加油站(上行线、下行线)复合管线整改三方协议》,约定:一、项目概况:砚山县砚平高速公路处炭房服务区加油站输油管线发现砚山县砚平高速公路下行线98号复合管及上行线95复合管存在渗漏,上行线有5台加油机的动力控制线型号敷设错误(设计三芯,敷设成二芯),经原施工单位现场进行确认,所存在问题为原施工单位原因造成,因此,本合同的整改费用由原施工单位(云南伯斯公司)承担。并经三方协调一致,存在问题由现整改施工单位(盛天江公司)代为实施整改。二、工程内容:输油复合管线更换、控制线更换敷设,整改工期控制在15天内。三、整改费用:整改费用按包干价计算,包干费用260000元。四、支付方式:整改完工由经营单位(云南中油云岭石油有限责任公司)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2020年12月31日前由丙方云南交投公司服务区新建和改扩建工程项目部一次性将整改款项代云南伯斯公司(须有委托支付证明)支付给盛天江公司。五、违约责任:2020年12月31日前云南交投公司未按约定付款,每逾期一日,需承担本协议金额千分之一的违约金。协议签订后,盛天江公司按照协议约定进行了施工,并出具了支付委托书,2020年11月26日,涉案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因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未按协议约定,盛天江公司为此诉至本院,诉请如前。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2020年10月29日,盛天江公司与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签订了《炭房服务区加油站(上行线、下行线)复合管线整改三方协议》,是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各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盛天江公司已按合同约定完成合同义务,并将涉案工程经验收交付使用,其主张支付工程价款2600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予以支付。按合同约定,云南伯斯公司为涉案工程整改费用承担主体,云南伯斯公司应承担工程款的支付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三方在合同中约定云南交投公司承担代付工程款的责任,三方的约定行为属云南交投公司“债务加入”的行为,云南交投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向盛天江公司承担支付工程款的责任。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本案三方已在合同中对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盛天江公司请求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按每日千分之一支付违约金,以26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2月31日计算至全部工程款支付完毕为止,暂时计算至2021年7月30日(210天)的违约金为54600元的诉讼请求成立,符合约定,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云南伯斯公司、云南交投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后,虽然未到庭应诉,但鉴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可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共同支付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60000元;
二、由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支付云南盛天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54600元。2021年7月31日起的违约金以未支付的工程尾款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0元,减半收取计3010元,由云南伯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交投集团云岭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审判员  王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黄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