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5民初18号
原告:**,男,1991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有竹,男,196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53038110539629896,住所为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533号美奂新城4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1963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624元,减半收取3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