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富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0325民初20号 原告:***,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生,云南省富源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被告: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双龙街道文化路533号美奂新城42-3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6月4日生,住云南省宣威市。 被告:***,男,汉族,1963年1月16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富源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盛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其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54元,减半收取计72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姜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