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702民初593号
原告万义斌,男,汉族,自由职业,1970年2月28日生,居民身份证住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现住云南省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礡、吴敬贤,云南聚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云南腾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庆云路130号祥和顺天南片区商网***号。
法定代表人:万崇信,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万义斌诉被告云南腾晟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万义斌以双方已达成新的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义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90元,减半收取为11545元,由原告万义斌承担。
审判员 宋敏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吕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