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昆明德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4财保26号
申请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79818783H,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4幢16层1603号,法定代表人沈立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娓娇,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明德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92468W,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呈贡工业园大哨新发村,法定代表人王德义。
申请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德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70×××12内资金1077007.72元,并提供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昆明德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70×××12(开户行: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社联社七甸信用社)内资金1077007.72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春浩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樊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