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4财保408号
申请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小板桥街道办事处鼎杰兴都汇商务中心4幢16层1603号。
法定代表人:沈立胜,任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579818783H。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妮娇,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梳祺,云南典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呈贡工业园大哨新发村。
法定代表人:王德义。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59492468W。
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受理了申请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保全一案,申请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甸信用社7000009766084012的存款1077007.12元进行查封。申请人以中国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春城支行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云南天宝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昆***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昆明市呈贡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七甸信用社7000009766084012的存款1077007.12元进行查封,查封时间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素珍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谭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