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耿马傣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26民初1321号
原告: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蚂蚁堆乡214国道旁。
法定代表人:刘军,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如良,云南山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被告: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拓翔路309号建工新城商业中心栋6层605室。
法定代表人:沈命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云南拓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该处分行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09.00元,减半收取804.50元,由原告临沧市中泰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罗壮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汤华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