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云2625执81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3MA6KXKAC22,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甘塘子村民委高马脚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00597100724Q,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环城西路加州花园二期C-5-5。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生效的(2021)云2625民初2263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10528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2928元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通知书发出后,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经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即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1052800元,该款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定于2022年1月29日履行500000元(已履行),于2022年5月1日前履行276400元、于2022年10月1日前履行276400元;本案的执行费12928元(已履行)由被执行人云南炫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4日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申请执行人文山贵義筑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
二、终结本院(2022)云2625执81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期间,如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