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执160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代理人:**,云南耀律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威市西宁街道龙堡西路140号西宁山水间9幢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师睿江,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昆明市五华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师睿江、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作出(2022)云2504民初1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义务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2022年6月1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于2022年6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师睿江、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及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2233752元,并交执行费24738元、案件受理费23718元,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本院分别于2022年6月21日、6月27日、10月30日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查询二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保险等登记,被执行人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属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三规定不支持控制,被执行人师睿江名下仅有零星的存款,二被执行人无证券、税务等财产登记。 本院于2022年3月2日、3月9日向协助执行单位弥勒市房管所、弥勒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二被执行人无房产、不动产登记。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扣留了被执行人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弥勒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的工程款2282208元,但暂时无法提取。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师睿江采取的强制措施,本院并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人师睿江采取的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对被执行人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于2022年11月28日将被执行人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 本案执行标的2233752元,并交执行费24738元、案件受理费23718元,均未执行到位。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当面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云南亚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弥勒市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的工程款但暂时无法提取,现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效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