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822民初590号
原告:*治国,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生,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现住云南省维西县。
被告: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丽水雅苑********。统一社会代码:91530000665526920X。
法定代表人:李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兴瑞,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建华小区****社会代码:91532622566200036A。
法定代表人:倪周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治国诉被告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治国于2019年8月21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治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治国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计1236.50元,由原告*治国负担。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张晓燕
审判员 杨建红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