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1128号
申请执行人:文山合续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刘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杨凯,局长。
被执行人: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唐林,局长。
被执行人: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孔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山合续环保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砚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砚山县城乡管理综合执法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文山合续环保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云2622执1128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邬宜郿
审判员 田晓东
审判员 卢嘉强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王永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