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民初656号
原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市开化中路盛阳花园1幢9号。
法定代表人:龙海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云南恒业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云南)自由贸易实验区昆明片区官渡区星都总部基地052幢1单元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倪周明。
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七乡大道建华小区。
负责人:倪孔砚。
被告: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建华小区C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倪孔彬。
原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2年2月28日立案后,原告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顾超于2022年4月11日,通过微信(因疫情限制正常出行)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开庭前双方就纠纷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意思表示真实,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572元,减半收取计3286元,由云南多垤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锦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卢春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