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26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合续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一道009号中国科技开发院中科研发园3号楼塔楼28楼B2室。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江那镇建华小区C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倪孔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9年8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
上诉人深圳合续环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砚顺公司)、原审被告***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2民初32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合续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2022)云2622民初3250号民事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主要理由:根据原告就被告原则,本案应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砚顺公司存在规避地域管辖的情形,为了规避管辖法院而将一个与本案诉请无关的人员***列为被告。请求二审法院将案件移送至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砚顺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规定,本案中,因砚顺公司依法投标并中标案涉砚山县城乡公厕建设项目,而与合续公司签订《砚山县城乡公厕建设施工合同》,合同标的15405806.33元,案涉工程价款已经过云南省砚山县××云26**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前案)确认。在前案审查处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本案也是因案涉工程款项问题等引发的纠纷,故合续公司与砚顺公司之间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即由案涉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位于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砚山县城区××乡××村,属于砚山县人民法院辖区,故砚山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合续公司关于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管辖的主张,因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合续公司认为砚顺公司存在规避地域管辖,将一个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列为被告的问题。本院认为,***在本案中是否适格,是否应承担责任,需经实体审理后才能查明。而在立案审查阶段,人民法院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审查,故合续公司的这一上诉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合续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唐 丽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