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156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1970年12月1日生,彝族,云南省广南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住云南省砚山县。
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
法定代表人:倪孔彬,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砚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云2622民初125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20年4月8日生效,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9月19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案件执行标的为:一、由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偿还***债款人民币503200元,并从2021年4月11日起以503200元债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至债款清偿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由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4836元、执行费748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材料。依法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信息、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划拨了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内资金27015.64元。经查,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名下工程名称为:砚山县加州别苑小区的项目,该项目尚有工程款未领取,本院已向云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砚山分公司送达了扣留裁定,经查,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登记信息,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中,执行标的为5080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执行到位0元,未执行金额481020.3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7480元。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振家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