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砚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622执1228号之一 申请人:***,男,1968年7月10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丰友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 法定代表人:倪孔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1560245.02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案件受理费15218元、案件执行费18155元。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执行文书,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财产信息,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 本案目前已穷尽执行措施,因被执行人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并将其限制高消费。目前本案执行到位0元。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