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22民初590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23日生,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现住云南省维西县。 被告: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京路丽水雅苑8幢1单元7层702号。统一社会代码:9153000066552692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段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砚山县江那镇建华小区*幢***室。统一社会代码:91532622566200036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澍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砚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1日因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73元,减半收取计123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