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12财保124号
申请人:***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海源社区龙院村第一居民小组筇王公路自卫村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7756024L。
法定代表人:李艳伟。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1月15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
被申请人:周耀金,男,1976年12月13日出生,住址:禄劝县。
被申请人:李克胜,男,彝族,1982年11月24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
被申请人: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文山市开化街道琵琶岛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621709894099A。
法定代表人:杨帛锡。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耀金、李克胜、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耀金、李克胜、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周耀金、李克胜、云南恩财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050000元的财产。
保全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国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熊美琳书记员符慧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