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0112民初6022号
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黑林铺街道海源社区自卫村旁王筇路3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25577560224L。
法定代表人:李艳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通,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城,四川发现(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碧鸡镇苏家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2216765483X。
法定代表人:袁平。
被告: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昆明市书林街134号二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6930637400。
法定代表人:詹建森。
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在本案中,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在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经审查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云南碧鸡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昆明滇池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本院予以准许,本案诉讼费13455元(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实际收取25元,由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其余诉讼费13430元退还原告***驰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成兰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