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5民初553号
原告:***,男,1977年04月0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城农社区东兴路72号606室。
法定代表人:苏卿尧,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03月22日出生,农民,住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南华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34.00元,减半收取667.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普 聍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