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5民初551号
原告:***,男,1965年03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66212969L。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双柏县妥甸镇东城农社区东兴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苏卿尧,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南华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其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00元,减半收取623.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肖光亮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秋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