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姚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2325民初556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登记地为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云南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注册地为云南省双柏县妥甸镇东城农社区东兴路72号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66212969L。
法定代表人:苏卿尧,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85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户籍登记地为南华县。
原告***诉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9日受理后,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同年8月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请求法院准予其撤回对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卢学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夏晓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