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云2301民初4154号
原告:***,男,1965年3月24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禄丰县人,住云南省禄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丽娟,民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普承贵,男,成年人,汉族,住楚雄市。
被告:***,男,1970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被告: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楚雄市永安路北侧彝人古镇古戏台西边浦2号78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00566212969L。
法定代表人:苏卿尧,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普承贵、***、云南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计25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已交),退还原告***250元。
审判长 王玉平
审判员 孙 燕
审判员 钟 磊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