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陇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3124民初890号之一
原告:***,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保山市施甸县,现住德宏州陇川县。
被告:***,男,1975年6月I2日出生,汉族,住址保山市龙陵县。
被告:云南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正阳北路五洲国际广场11幢12层11-1206号。
法定代表人:龙正旺。
被告:许政强,男,197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德宏州陇川县。
原告***与被告***、云南振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许政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6日立案后,依照第一审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原告***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614元,减半收取80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黄 为
人民陪审员  王润昌
人民陪审员  蔺以先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郭旦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