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县爱华镇爱华社区基督教固定处所、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9民终88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县爱华镇爱华社区基督教固定处所。住所地:云南省临沧市云县爱华镇黄薯山。 负责人:***,该处所传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本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兴路75号新迎北区十一组团4楼4-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1993年10月20日生,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云县。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男,1987年1月14日,汉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县爱华镇爱华社区基督教固定处所与上诉人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本案公正裁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2020)云0922民初102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县爱华镇爱华社区基督教固定处所及上诉人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别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60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