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钦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云3422民初233号
原告:***,男,汉族,1972年8月10日生,系云南省玉龙县人,住云南省丽江市玉龙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润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委托代理。
被告:云南振永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新闻路卢家营金玉缘小区*幢*****室。
法定代表人:姜潮。
被告: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新兴路75号新迎北区**组团*楼***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斯那此里,男,藏族,1979年3月24日生,系云南省德钦县人,住云南省迪庆州德钦县。
被告:云南德钦县水务局。住所地:**县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局局长。
本院受理原告杨才保诉被告云南振永水利水电有限公司、云南中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斯那此里、云南德钦县水务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杨才保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杨才保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只玛永宗
审判员此里永宗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此里农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