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宗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云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澄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2民初1725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
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吴井路吴井新苑1单元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896430248。
法定代表人:余东霞,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宗德,男。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65年10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被告:陈玉,男,1984年9月3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凯翔,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瑾璇,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陈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起诉是公民和法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的规定,因此,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元,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3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罗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