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427民初1481号
原告:***,男,1973年3月7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智,男,系云南周林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告:***,男,1973年8月19日生,汉族,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祥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树洪,男,云南大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云南宗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吴井路吴井新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896430248。
法定代表人:余东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秀茹,女,系云南大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原告***诉被告***第三人云南宗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避免对第三人云南宗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带来负面影响,暂时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20元,减半收取计1131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潘千荣
人民陪审员 田永林
人民陪审员 朱峰禾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何建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