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827执20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2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县人,住重庆市铜梁县。
委托代理人:鲁雯佳,云南行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绿海路个体经济开发区住宅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55746639625。
法定代表人:吉声权,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19)云0827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提示等文书材料,责令其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安居房工程质保金42000元,执行费530元,共计42530元。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11月3日、12月1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证券、不动产、税务、民政、车辆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23900元,本院以(2020)云0827执203号案件标的予以冻结,并划拨兑现给申请人邓纲勇的委托代理人鲁雯佳。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到孟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和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0年10月9日委托镇沅县法院到镇沅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的房产及土地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委托镇沅县法院到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调查了解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在该公司有工程款1000多万元,但具体何时支付未确定。本院已向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教育体育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执行裁定书,请求贵局协助提取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14875元。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对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吉声权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2020年12月15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限制消费令及执行决定书已送达。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2000元,全部未履行。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镇沅彝族哈尼族拉祜族自治县京昂建筑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阮 梅
审判员 罗金林
审判员 玉 腊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叶窝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