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鑫荣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䌗京华某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15635号
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朱东启。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予以立案。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宝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淑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