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8218号
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涿州天保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冠云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三皇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天保建筑体系有限公司、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