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夏鑫荣保温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华某某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8218号 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白各庄村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睿,北京共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韩村河山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涿州天保建筑体系有限公司,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冠云东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被告: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涞水县***三皇山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韩建集团有限公司、涿州天保建筑体系有限公司、国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9日立案。原告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华***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