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吉0822执14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康大营镇孟家沟村**。
委托代理人:王洵,吉林任长春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2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梅河口市康大营镇恒头山村**。
被执行人: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世殿,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吉林省吉研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309059元,执行到位标的0元。经过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查控,除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不用法院执行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院己经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卡,冻结日期为2020年9月29日,冻结期限为一年(2020年9月29日至2021年9月29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码为吉AUF7**号车辆,查封期限为二年(2020年10月27日到2022年10月26日)。申请执行人可在冻结、查封到期日前一个月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冻结或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色贺新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谢承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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