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982民初6138号之一
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资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作出(2020)苏0982民初6138号民事裁定,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价值104万元的财产。后本院依法采取了保全措施。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黄葳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