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

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苏0982执79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盐城市伟睿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作出的(2020)苏0982民初61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被执行人江苏宝丰建设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2500元、违约金70000元、执行费等价值相当的财产(含银行存款、债券往来款、车辆、房地产、财产性投资及收益等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肖 林
法官助理  刘广宇 书 记 员  宗 平